南京农业大学关于聘请兼职教师、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0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聘请兼职教师、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及其严肃性,根据国家教委、江苏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意义
聘请兼职教师,可以促进学校的学科发展、加强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引进智力资源,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原则
(一)聘请兼职教师的原则
1、聘请兼职教师应从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等部门中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聘任对象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聘请兼职教师应着重于我校新兴学科、边缘学科或力量薄弱的学科,依据教学、科研、推广开发、培养研究生等任务的需要。
3、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4、学校只能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如原单位尚未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得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5、如因开新课或新专业的需要聘请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得聘任兼职教师。
6、兼职教师职务,只在聘任期间有效,如聘任期结束不再兼任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即随之取消。
(二)授予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的原则
授予对象在学术上应具有国际水平,知名度较高,学校明确其承担一定的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内外专家、教授。国内专家一般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以及部、省级技术委员会委员。
三、职责和任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对学校的发展或学科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讨论学校学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进行学术交流。
兼职教师:工作任务须包括下列任务中的两项以上:
1、为所聘专业承担重要的教学任务(指专业课);
2、招收、指导1名以上研究生,每年至少作两次以上的学术讲座;
3、指导新专业或新课程教师的进修、提高;
4、协助所聘专业教师申请并承担司局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
5、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四、兼职教师的聘任办理
1、凡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单位,须根据上述要求提出申请,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在征得受聘人原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3、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聘请手续,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4、兼职教师聘任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双方协商,亦可续聘,但必须办理手续;
5、授予名誉教授、聘请兼职教师,需报江苏省教委备案。对于授予台湾人士为名誉教授、聘请台湾学者为客座教授,由农业部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兼职教师的考核
1、聘请兼职教师的院(系),需按规定聘任的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2、完成规定聘任任务的兼职教师,按规定发给酬金。
六、兼职教师的酬金
兼职教师在聘任期间,根据工作实绩,学校每年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酬金。如属院系工作需要聘任的,由有关院系支付。兼职教授酬金一般每年为400-600元;兼职副教授酬金一般每年为300-400元。
七、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我校1993年4月7日颁发的《南京农业大学聘请兼职教师暂行规定》[南农大校人字(1993)第102号]文自即日起作废。